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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一)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3-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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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6日1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建立。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我市2017年印发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参与和竞争机会,从而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审查还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公平竞争审查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资源。公平竞争审查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即“谁制定 谁审查”。目前,我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均实行“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模式。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六、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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