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获得奖补企业五年内迁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基本情况:2022年,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某区支持企业智能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获得补贴支持的企业,自补贴资金到账之日起5年内迁出该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资金”。该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中关于获得补贴支持的企业在五年内迁出该区时必须全额退还补贴资金的规定,属于违反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设置不合理的退出条件,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限制企业的自由流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结合《实施细则》,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面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问题时,更应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授予市属国有企业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等优先权,在项目方案中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待遇。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市属国企给予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以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服务承接的优先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该市印发的《关于2022年某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作为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采用“EPC+O”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分成8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该方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国有企业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委托实施主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分析: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企业均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应因所有制不同而受到差别化对待。
上述案例中某市的两个文件给予国有企业优先权,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对其他所有制经营主体的一种不公平待遇,阻碍了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避免“有形的手”过度干预市场运行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及时修订、废止不符合要求的文件。
案例三: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道路绿化维护服务、道路亮化及10KV线路维护服务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设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基本案情: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道路绿化维护服务、道路亮化及10KV线路维护服务招标公告中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招标A标包要求投标人具备: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范围”。该招标公告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目前,该招标公告已废止。
案例分析:《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任何形式的市场准入障碍设定或变相设定都是不被允许的,包括利用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多种方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该招标公告中设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投标资格要求的做法,构成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违反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也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精神相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应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延伸阅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