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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六)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5-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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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某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奖补的必要条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将奖补与地域性条件挂钩,通过设定奖补条件来变相强制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本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企业设置了不公平的待遇,限制其在本地的竞争机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促进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案例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将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某市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某市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违反“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标准。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通过经济激励手段,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某市设立子公司,并以此为条件享受税收奖励得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阻碍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确保不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
  案例三: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在本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房地产企业,需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财务核算的项目公司,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要求房地产企业要在本地投资。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本市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外地房地产企业,竞拍后原则上需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财务核算的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在本市注册和纳税,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中对外地房地产企业在本地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制定的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等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避免对外地经营者进行不当限制或歧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延伸阅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健全制度,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做到放活与管好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三是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要素流动存在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根据不同要素属性、市场化程度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类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四是稳中求进,循序渐进。坚持安全可控,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培育发展新型要素形态,逐步提高要素质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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