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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七)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7-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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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某区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2022年,某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某区进一步支持保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奖励金考评细则,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即某保温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产值贡献、地方经济贡献、资质晋升、解决就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劳务纠纷、企业引进等8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每得1分奖励1万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对特定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该规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特定经营者)奖励机制的规定,不仅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也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错配和浪费。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决定经营者的竞争能力。政府部门的政策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赋予特定经营者不当竞争优势,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规范。

  案例二:某市科学技术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2019年,某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某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主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新产品研发等科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利润水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即规上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整改。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给与特定经营者专项资金支持的规定,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任何形式的政策倾斜或特惠待遇都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为依据,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运行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应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做法,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才能推动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三: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重点培育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优选3家作为上市储备企业,优先配给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基本案情: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壮大龙头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从中优选3家上市储备企业,优先配给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
  目前,相关文件已修改。
  案例分析:上述文件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并计划从中选择3家作为上市储备企业,给予优先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和政策支持的规定,使相关企业由于政府的不当市场干预获得了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政策制定机关应注重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避免对特定企业进行过度扶持。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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