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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八)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8-2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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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某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某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项目运营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扶持基金,在五年内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项目运营公司”“对该生产性企业和新注册的贸易公司所缴税费总数超出原缴税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的奖补返还”,将奖补政策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某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补贴相关建设单位,补贴额度为该项目建筑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税收受益地要对在市外拓展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市外项目在某市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三:某市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条件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某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本地)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的表述,属于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情形,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相关文件已修订。
  案例分析:上述三个文件通过税收返还,变相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了其在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决定经营者的竞争能力。政府部门的政策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赋予特定经营者不当竞争优势,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应当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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