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典型、最多发的行为之一,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即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企业主体标识、生产经营活动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实践中,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案例1】林某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椰林美”椰汁1150箱在其商行进行销售。该商品外包装、装潢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品“椰树”椰汁的外包装、装潢相近似,两种产品图案都是黑色为主颜色,图案都有长方形,长方形内有一个小梯形,长方形右下角都有一个装有白色液体的玻璃杯,玻璃杯旁边是椰子,椰子下面是一个小长方形等相近似图案,让人难以辨认真伪,容易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椰树”椰子汁有特定的联系。经调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案例2】A公司于2002年开始使用“某光电”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该字号及商标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和一定的影响力,应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某光电”字号,并在官方网站及广告宣传中发现多处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远晚于A公司,而经营范围与A公司行业相关,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B公司不能证明其使用字样具有合理依据,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案例3】A公司为一家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的企业,甲某原为A公司的员工。甲某在职期间成立了一家经营范围、业务类型与A公司相近的B公司,并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从A公司离职后,A公司收到甲某以B公司总经理名义发出的电子邮件。甲某在该邮件后附上其电子名片,名片附有B公司的商号和logo,记载了甲某的姓名、邮箱和联系方式、B公司的经营地址和公司网址,网址英文与B公司名称发音相似。A公司点击该电子名片上的网址后,网页直接跳转到了A公司的网页。A公司及其网站在行业内具有显著影响力,且B公司、甲某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及客户误以为两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经营者违法实施了混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