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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八)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1-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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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违背正当商业道德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特别增设了“互联网专条”,以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
  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瑞丽市某珠宝店在拼多多内的直播间开展翡翠原石销售时,存在虚设场景、雇请缅甸籍人员假扮货主等虚假宣传行为。直播间主要运营方式为雇用缅甸籍人员在直播间内售卖翡翠原石,在与买家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虚构进出中缅边境线代购翡翠原石;或是让缅甸籍人员在直播间内假扮翡翠原石供货商进行“表演”——对销售公司的翡翠原石进行虚假砍价,实际为帮助销售公司售卖翡翠原石。该珠宝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二)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强制链接和目标跳转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诱惑、强迫用户停止使用他人产品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不兼容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案例2】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发上货助手软件,提供商品信息数据“一键搬家”服务,在不同购物平台的服务市场上线运营并收取软件使用费。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在未经数据源购物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爬取数据源购物平台商品信息数据,并一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购物平台。截至案发,该软件共爬取商品信息数据942万余条,该公司行为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官网和搜了网等第三方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抖音”APP等短视频软件的“智××”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及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抖音”APP构成,通过“总控台”向“抖音”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对多个“抖音”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关注“抖音”大V视频、私信“抖音”粉丝以及批量评论、自动发布作品等功能。该公司的行为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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