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通告》(黑农厅规〔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全县范围实行禁渔制度。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禁渔范围、时间及规定:
一、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在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禁止所有作业方式。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做到船网分离、船加锁、网入库。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养殖水产品的需持养殖许可证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运输、销售水产品的需持有养殖单位的发货票。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0459-8235700
特此通告。
肇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