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专门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困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整理了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1.《意见》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2.《意见》适用情形是什么?
答: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情形。
3.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答:《意见》 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意见》施行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参保地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参保地规定年限。
4.申请程序如何?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首先填写申请表,原安置单位存在的,将申请表和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申请表和所需申请材料直接提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5、申请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①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②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