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企业提出了以下6个方面的要求:
1.申领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规定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只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依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3.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要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排污单位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5.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6.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