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八)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咨询方式:0459-8222252
五、需提交材料:1、申请表 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5、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注:提供上述材料空表范本,请至黑龙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搜索事项并下载填写。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