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理
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3.银行存折/卡(省内农商行开具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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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档次(元)/年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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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元)/年 |
40 |
50 |
6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100 |
120 |
140 |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养老待遇发放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3元,自参加城乡居民保险起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后,再逐年连续缴费的,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六、待遇领取条件及缴费年限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2009年12月)或城居保(2011年7月)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4.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也允许在60周岁前(3个月内,以免延迟领取待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
5.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或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跨制度衔接及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可向待遇领取地申请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如存在同一时间段内的重复缴费,由转入地社保机构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计入本人养老保险账户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已参加城乡居民保险人员,如想缴纳企业职工保险(含个体养老保险),应先到参保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中断缴费业务。
办理中断缴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八、参保人员死亡
1.参保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20日内到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多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2.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查询个人信息,通过下载龙江人社APP软件或携带居民身份证直接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保中心查询。
十、养老金领取资格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及时上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结算个人账户余额。社保中心对被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内容均按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