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2月1日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令65号)的规定,本流程共有六步。
第一步 申请 由申请人向县应急局安全监管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 受理 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由安全监管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即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营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确认。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这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否则应急机关不予受理,由安全监管股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并说明理由;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则由安全监管股出具受理告知,即为受理。
第三步 核查 受理后的7日内,由安全监管股组织核查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若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由核查人员向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则需要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不能完成的,由核查人员向安全监管股反馈核查结果及意见;若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则由核查人向安全监管股递交核查意见书。
第四步 审核 由安全监管股对核查情况进行核审,提出核审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步 会议议定 审批通过后5日内,由主管领导提请召开审批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会议议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安全监管股将其材料退回并出具书面告知说明理由;会议议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准予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发证、公示 会议议定后5日内,由应急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在发证后的7日内在信用龙江双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