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是指户籍在乡村、居住在乡村、归村委会管理,在乡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且对劳动力有特殊需要的人员。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是指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有生育史,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且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是指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男方或女方,哪一方年满60周岁,哪一方符合奖扶。
(二)特殊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是指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原配夫妻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男方年龄不限;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双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是指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残联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有残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