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源工信发〔2026〕1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县域内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依据《新 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对在本县实际开展创新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纳税 义务的创新主体实施资金奖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条款为落实《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 则》(黑科规〔2025〕6号),对获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 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 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条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 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 成果并在本县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50万元以上的单一技 术合同(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 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按照其实际 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 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六条 对承担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专项) 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执行内,按照省级资金额度给予1:1县级配 套资助,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250万元、最高500万元。〔责任 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七条 鼓励我县企业参加中国科学技术部、黑龙江省科学 技术厅、大庆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主办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 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0万元、 1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 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市创新创 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 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选派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 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示后成功入选黑龙江省 “科技总师”选派名单,开展企业内设科技项目的选派合作,并签 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3万元产学研科技项目合作资金,为科 技总师提供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事业 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条 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 的除外)。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 持资格。与肇源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 “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与 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届时自行废止,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 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具体由肇源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条款为落实《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 则》(黑科规〔2025〕6号),对获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 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 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认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四条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 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 成果并在本县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50万元以上的单一技 术合同(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 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按照其实际 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100万元。〔责任单 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六条 对承担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专项) 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执行内,按照省级资金额度给予1:1县级配 套资助,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250万元、最高500万元。〔责任 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七条 鼓励我县企业参加中国科学技术部、黑龙江省科学 技术厅、大庆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主办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 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0万元、 1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 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市创新创 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 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八条 对选派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 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九条 对经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示后成功入选黑龙江省 “科技总师”选派名单,开展企业内设科技项目的选派合作,并签 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3万元产学研科技项目合作资金,为科 技总师提供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科技事业 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条 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 的除外)。奖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企业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 持资格。与肇源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 “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与 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届时自行废止,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 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具体由肇源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肇源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2026年3月11日
2026年3月11日
【视频解读】《肇源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视频解读
【图文解读】《肇源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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